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法院执行局没有关系。只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失信人员都是执行局的执行对象。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之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3、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4、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5、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6、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1.由于系统更新慢,可能无法立即查询到案件信息。通常情况下,一周内可以查到相关案件,若长时间未查询到,可以去当地执行局咨询。
2.案件信息可能暂时未在网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无法查询到判决书。
3.想查询判决书,可以直接到判决法院进行咨询。通过案号,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判决书信息。
4.案号是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的标识,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法院立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登记,并分配相应的案件号码。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6.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以及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等。
查询被执行金额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步骤如下:1、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首页。3、点击首页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想要查询案件点击右侧),进入查询页面。4、在综合查询被执行人页面输入想要查询的被执行人的具体信息,前两项为必填项,然后点击查询。5、得到查询结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查询的是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是不公开的。
2、另外,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由于很多案件是没有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组织代码的显示为0的,用身份证和组织代码是查不到的。
3、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这上面查不到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法律分析: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查询的是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是不公开的。另外,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由于很多案件是没有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组织代码的显示为0的,用身份证和组织代码是查不到的。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这上面查不到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稜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5、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